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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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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津经济开发区国际商会是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协会、团体组成的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亦可吸收开发区外的企业、人士及团体入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根据国家、天津市及开发区的法律、法规、政策、国际惯例、章程、规定,发挥纽带、协调、服务职能,面向企业,为会员铺路搭桥,增进中外工商界之间的了解与友谊,促进开发区同国内及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经济贸易往来。

    第三条 开发区国际商会为政府批准的团体法人。是天津市国际商会、中国贸促会天津分会、天津市工商联、天津市私营企业协会、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天津市企业管理协会、天津市企业家协会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独立开展业务工作。


    第四条 开发区国际商会接受天津市国际商会、中国贸促会天津分会、天津市工商联、天津市私营企业协会工作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宣传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介绍天津市、滨海新区及开发区的经济建设、投资环境、对外开放政策、吸引外资的方针、对外经贸发展情况以及贸易和投资法律规定。编辑资料、出版刊物,设立网站,开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会主页。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媒介,向会员企业提供国内外经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信息、咨询。介绍合作对象,开展促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第七条 开展同世界各国和地区经济贸易界的联络工作,邀请和接待各国和地区经济贸易、技术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开发区经济、贸易、技术、法律及工商企业代表团出国访问、考察、培训、交流与经贸洽谈等活动。

    第八条 发展同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商会、经济贸易协会和其他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联系。进行经贸和有关活动,负责同各国和地区工商团体驻京津及开发区机构的联络工作。

    第九条 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各国和地区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国际博览会。协调有关方面在各国和地区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国际博览会的工作。

    第十条 安排、接待、协调各国和地区来天津及开发区的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主办外国专业展览会,协调有关方面接待来开发区的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

    第十一条 受天津市国际商会的委托,办理签发对外出口贸易产地证文件,办理涉外经贸文件的出认证工作。

    第十二条 有计划地发展对促进经贸工作有利的实业性企业,开展贸易旅游以及进出口服务工作等。

    第十三条 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会员和其他经济实体和业务需求。

    第十四条 通过各种形式为会员企业培训专业人才。

    第十五条 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使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六条 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七条 沟通各类涉外经贸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会员的申诉,维护会员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协助解决。

    第十八条 举办中外各方、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和经验交流、培训、主题讲座、报告、考察活动。

    第十九条 同各国和地区商会、工商会和行业及有关的协会等签订双边合作协议。

    第二十条 表彰先进、加强企业之间的交流、协作、相互促进、相互发展。

    第二十一条 组织企业参加国家和天津市组织的展销会、交易会、洽谈会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办理其他有关促进经贸发展事宜。

    第二十三条 承办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会员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二十四条 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会员分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
(1) 从事生产、经营、贸易活动的人士、学者和研究工作者均可以申请成为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的个人会员;
(2) 在开发区注册的企业可以申请成为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的企业会员;
(3) 有关的组织、机构、协会及学术团体可以申请成为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的团体会员;
(4) 积极支持并热心商会工作的国内外有关人士可以聘请为开发区国际商会名誉会员。

    第二十五条 凡在天津已参加国际商会的会员,是开发区国际商会的当然会员。因我会是六会合一,凡加入我会的会员,则自然成为天津市工商联、中国贸促会天津分会、天津市国际商会、天津市私营企业协会、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天津市企业管理、天津市企业家协会的会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1)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对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进行监督;
(3) 参加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的有关活动;
(4) 优先得到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提供的服务和给予的协助。

    第二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1) 遵守会章,执行国际商会决议;
(2) 支持和承担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委托的工作;
(3) 交纳会费。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参加和退出商会,均需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设立名誉会长、顾问、监事会主席、监事、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理事。

    第三十条 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理事会。常设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负责国际商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秘书处召集。理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代表大会。每次代表大会有超过半数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决定国际商会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2) 审议并通过会长的工作报告;
(3) 讨论有关的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4) 批准、修改和通过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章程;
(5) 选举监事会、理事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会最高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监督本会财务及会办企业的经营情况。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若干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有权列席理事会以上会议,任期及义务与理事相同。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或理事书面授权他人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聘请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3) 选举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副会长、执行副会长、会长;
(4) 选举开发区国际商会理事;
(5) 审议并批准会长的工作报告;
(6) 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决算;
(7) 根据工作需要和会员发展情况,可调整、增补理事、副会长、执行副会长。

    第三十六条 商会副会长、执行副会长、会长每届任期四年。监事会、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七条 执行副会长的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监督、检查办事机构工作,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2)制定国际商会工作方针,决定重要工作事项;
(3)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消;
(4)审定国际商会会费、经费预算和使用情况;
(5)国际商会的其他有关事项 。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的职责是:
(1) 执行理事会决议;
(2) 制定国际商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 接纳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聘请名誉会员,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4) 听取会员意见并向政府及时反映;
(5) 处理国际商会的日常事务;
(6)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全面负责国际商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际商会实行双会长制,即开发区管委会推荐一名领导兼任政府会长,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名企业会长。两位会长共同处理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的工作。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签署协议和有关文件。会长任期四年,并可连任二届。

    第四十条 开发区国际商会可设当然副会长单位。

    第四十一条 开发区国际商会可设荣誉职务,包括名誉会长、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是根据国家和天津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规定建立的财务独立,拥有自己财产的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官办民间团体。

    第四十三条 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的经费来源是:
(1) 会员交纳会费;
(2) 各项服务活动的收入;
(3) 有关企业和其他方面的捐赠;
(4) 政府资助;
(5) 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条 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经费的使用
(1) 会员会务活动费用;
(2) 国际商会的日常办公费;
(3) 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四十五条 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的会费标准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税务、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会费。

    第四十六条 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根据需要,经中国国际商会委员会批准,可在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附设其他机构。

    第四十八条 经中国国际商会委员会批准,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可向长期从事促进同中国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外国经贸界知名人士授予“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名誉会员”称号,并由会长签发证书。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于一九八九年三月生效实行,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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