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私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私营经济的发展,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履行的义务,根据《中会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天津开发区私营企业协会。
第二条 天津开发区私营企业协会是在天津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在天津私营企业协会和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指导下,依法登记,由全区私营企业联合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天津开发区私营企业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团结、教育、引导全区私营企业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促进私营企业经济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天津开发区私营企业协会的职责是: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私营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天津开发区私营企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指导会员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 作好会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做到自尊,自重,自爱,自强;
(三)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四) 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经济信息服务。组织交流生产经营和管理经验,协助解决生产和经营中的问题;
(五) 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发展私营经济的政策和立法建议;
(六) 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私营企业的管理工作;
(七) 组织会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关心会员生活;
(八)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际交往,为私营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经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经申请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会员代表人是企业的负责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私营企业,其会员资格自然消失。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 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四) 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 反应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 参加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兴办的各种福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交纳税费;
(二)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守法经营,维护国家、消费者的利益,热心为消费者服务;
(四)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及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天津开发区私营企业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天津开发区私营企业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天津开发区私营企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天津开发区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二) 讨论并决定天津开发区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选举天津开发区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四) 审查通过天津开发区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政收支报告;
(五) 聘请天津开发区私营企业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 讨论并决定天津开发区私营企业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天津开发区私营企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天津开发区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集,每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天津开发区私营企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由天津开发区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天津开发区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会务工作;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集。
常务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天津开发区私营企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历史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在必要时,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可以增补、撤换理事,但增补、撤换的名额不得超过原有理事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 天津开发区私营企业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开会。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天津开发区私营企业协会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划拨的经费或在私营企业交纳的工商管理费和区内私营企业上缴的费用中开支。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经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天津开发区私营企业协会章程的修改和终止,须经半数以上的理事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幷报主管部门备案,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天津开发区私营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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