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天津经济开发区国际商会微电子工业区分会。本会隶属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会,由开发区商会和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总公司共同发起和管理的民间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根据国家、天津市及开发区的法律、法规、政策、国际惯例、章程、规定,发挥纽带、协调、服务职能,面向天津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的驻区企业,为其服务。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在天津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注册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成为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微电子工业区分会的企业会员。
第四条 凡参加微电子工业区分会的会员,是开发区国际商会的当然会员。
第五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1)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对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进行监督;
(3) 参加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的有关活动;
(4) 优先得到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提供的服务和给予的协助;
(5) 分会企业可以享受微电子小区分会的特殊服务。
第六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1) 遵守会章,执行国际商会决议;
(2) 支持和承担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委托的工作;
(3) 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分会设在微电子工业区总公司,由区内企业选举产生分会会长1名,副会长3名,分会的会长既为开发区国际商会副会长、分会副会长既为开发区国际商会的副会长或理事;
第八条 商会微电子工业区分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后,可自行召开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会长、副会长;
第九条 分会不设专职秘书处,但设专职秘书2名,开发区国际商会秘书处委派专人负责分会的联系及服务工作,鉴于园区内日韩企业较多,由商会秘书处负责日韩企业服务的同志担当此职;开发区微电子工业总公司委派一工作人员兼职分会的工作,协助国际商会专职人员工作;专职秘书有责任定期组织会员活动、发展会员、不断壮大会员队伍;
第四章 经费
第十条 天津开发区商会微电子工业区分会的经费来源是:
(1) 会员交纳会费;
(2) 各项服务活动的收入;
(3) 有关企业和其他方面的捐赠;
(4) 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会费管理分会会费由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秘书处按照会费管理的统一规定统一收支、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天津开发区商会微电子工业区的会费标准参照开发区国际商会会费收取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天津开发区国际商会微电子工业区分成立大会讨论通过,于2004年2月12日生效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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